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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财政公用章后怎样处置
*公用*是能够加盖财政公用章的,增是谁*的开具*联以及抵扣联是能够加盖财政公用章或许*公用章的.
依据《*公用*运用规则》第十一条 公用*应按以下请求开具:
(一)名目完全,与实践买卖符合;
(二)笔迹分明,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以及抵扣联加盖财政公用章或许*公用章;
(四)依照*征税任务的发作工夫开具.
对不契合上列请求的公用*,购置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普通征税人贩卖货色或许供给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公用*.汇总开具公用*的,同时运用防伪税控*开具《贩卖货色或许供给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政公用章或许*公用章.
扩大材料:
《*公用*运用规则》第十四条 普通征税人获得公用*后,发作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况但不契合取消前提的,或许因销货局部退回及发作贩卖折让的,购置方应向主管*构造填报《开具红字*公用*请求单》.
《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公用*应经*构造认证.经认证后果为"认证符合"而且已经经抵扣*出项税额的,普通征税人在填报《请求单》时不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信息.经认证后果为"征税人辨认号认证不符"、"公用*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普通征税人在填报《请求单》时应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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