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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方已经抵扣,开红票贩卖方能否要发出原蓝票?
依据《国度*对于订正<*公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则,用于抵扣*出项税额的公用*应经*构造认证符合(国度*还有规则的之外)。认证符合的公用*应动作购置方的记账凭据,不得偿还贩卖方。因而,已经认证符合的*公用*的*抵扣联不该偿还贩卖方。
*购置方已经认证抵扣,如需开具红字*,贩卖方能否发出原蓝票?
依据《国度*对于订正<*公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则,用于抵扣*出项税额的公用*应经*构造认证符合(国度*还有规则的之外)。认证符合的公用*应动作购置方的记账凭据,不得偿还贩卖方。因而,已经认证符合的*公用*的*抵扣联不该偿还贩卖方。
货色输送业*公用*的发货人以及收货人能够相反吗?
依据《*对于修正<中华群众共以及国*办理方法>的决议》(中华群众共以及国*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则:“开具*该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第、栏目,局部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公用章。
所有单元以及团体不得有以下虚*举动:
(一)为别人、为本人开具与实践运营营业状况不符的*;
(二)让别人为本人开具与实践运营营业状况不符的*;
(三)引见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营业状况不符的*。”
因而,*依照规则照实开具,假如发货人以及收货人的确是相反的,也应据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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