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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改成团体独资企业后从前年度的盈余能够补偿吗
我单元原为*独资企业,厥后改成团体独资企业。叨教按如今团体所得征收办理后从前年度的盈余能否补偿?
答:按现有策略规则,*独资企业改成团体独资企业后,若实施查帐征收的,其从前季度的盈余,能够按规则补偿,但最长不得超越三年。
1、补偿从前年度盈余,办法次要有三种:
1.企业发作盈余,能够用次年度的税前成本补偿,次年度成本缺乏补偿的,能够在5年内乱持续补偿。
2.企业发作的盈余,5年内乱的税前成本缺乏补偿时,用税后成本补偿。
3.企业发作的盈余,能够用红利公积补偿。
以税前成本或税后成本补偿盈余,均不需求停止特地的账务处置,只需将企业完成的成本自“今年成本”科目结转到“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科目标贷方,其贷方发作额与“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科目标借方余额天然抵补;所差别的因此税前成本停止补偿盈余的状况下,其补偿的数额能够抵减企业当期的应征税所得额,而用税后成本停止补偿盈余的数额,则不行在企业当期的应征税所得额中抵减。但若用红利公积补偿盈余,则需作账务处置,借记“红利公积”科目,贷记“成本分派——红利公积补亏”科目。
2、补偿盈余的管帐处置
企业依照管帐轨制以及管帐原则的规则停止管帐核算,假如昔时账面成本为正数,即为管帐上讲的“盈余”。与完成成本的状况相反,企业应将今年发作的盈余自“今年成本”科目,转入“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科目:
借: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
贷:今年成本
结转后“成本分派”科目标借方余额,即为未补偿盈余的数额。而后经过“成本分派”科目核算相关盈余的补偿状况。
企业发作的盈余能够用次年完成的税前成本补偿。在用次年完成的税前成本补偿从前年度盈余的状况下,企业昔时完成的成本自“今年成本”科目,转入“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科目,即:
借:今年成本
贷: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
如许将今年完成的成本结转到“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科目标贷方,其贷方发作额与“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的借方余额天然抵补。因而,以昔时完成净成本补偿从前年度结转的未补偿盈余时,不需求停止特地的账务处置。
因为未补偿盈余构成的工夫是非差别等缘由,从前年度未补偿盈余,有的能够以昔时完成的税前成本补偿,有的则须用税后成本补偿。不管因此税前成本仍是税后成本补偿盈余,其管帐处置办法相反,无需特地作管帐分录。但若用红利公积补偿盈余,则需作账务处置,借记“红利公积”科目,贷记“成本分派——红利公积补亏”科目。
3、补偿盈余的*处置
《中华群众共以及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群众共以及国*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则:“企业征税年度发作的盈余,准许向当前年度结转,用当前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献规则,“税法所指盈余的观点,不是企业财政报表中所反应的盈余额,而是企业财政报表中的盈余额经主管*构造按税法例定调解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较补偿盈余的限期,只对计较应征税所得额发生作用,而在补偿盈余的管帐核算中,其实不受“五年”限期的*。管帐上,不管是红利仍是盈余,期末一概将“今年成本”科目标余额,结转“成本分派-未分派成本”科目。这里的“今年成本”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用度后的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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