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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运用的装备契合免征*法例规则吗?
答:契合
《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暂行规则》第十五条 以下名目免征*:
(一)农业消费者贩卖的自产农产物;
(二)避孕药品以及器具;
(三)古旧典籍;
(四)间接用于迷信研讨、迷信实验以及讲授的出口仪器、装备;
(五)本国当局、国内构造无偿支援的出口物质以及装备;
(六)由残疾人的构造间接出口供残疾人公用的东西;
(七)贩卖的本人运用过的东西。
“以物易物”是否*的视同贩卖举动?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贩卖举动,它是指贩卖单方不因此货泉结算,而因此划一价款的货色互相结算,完成货色购销的一种方法。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单方都应作购销处置,以各自觉出的货色核算贩卖额并计较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色按规则核算购货额并计较出项税额。
应留意,在以物易物举动中,应辨别开具正当的*,如收到的货色不行获得响应的*公用*或其余正当*,不行抵扣出项税额。
好了,研发运用的装备契合免征*法例规则吗?不晓得你们关于这个成绩能否都果然理解分明了呢?假如尚未完整理解的话,无妨来征询咱们的答疑管帐教师哦!
标签: 研发设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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