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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增资能否交*?
对贩卖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必需辨别自用的仍是他用的,如属于本人运用的且贩卖*低于原购进*的,贩卖时可免征*,如以其余方法供给给别人或企业运用后再贩卖的,应按贩卖旧货的规则征收*。
*许多法令都变了,今朝对于贩卖旧货的最新规则是国税函[2009]90号,详细规则以下: 1、对于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 (一)普通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凡依据《* 国度*对于天下施行*转型*多少成绩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税〔2009〕9号文献等规则,合用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策略的,应开具一般*,不得开具*公用*。 (二)小范围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应开具一般*,不得由*构造**公用*。
策略根据:
国度*通告2012年第1号规则,征税人购进或许便宜牢固财产时为小范围征税人,认定为普通征税人后贩卖该牢固财产。这类状况下,*普通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可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同时不得开具*公用*。 国度*通告2014年第36号规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度*通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正为“可按浅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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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用过的牢固财产怎样交纳*?
财税〔2008〕170号文献规则,2008年12月31日从前未归入扩展*抵扣范畴试点的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从前购进或许便宜的牢固财产,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国税函〔2009〕90号文献规则,普通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献以及财税〔2009〕9号文献等规则,合用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策略的,应开具一般*,不得开具*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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