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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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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通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共同*税率的简并,国度*对*征税报告相关事变停止了调解,现通告以下:

1、将《国度*对于片面推开停业税改征*试点后*征税报告相关事变的通告》(国度*通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征税报告表附列材料(一)》(本期贩卖状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解为两栏,辨别为“11%税率的货色及加工修缮修配劳务”以及“11%税率的效劳、不动产以及有形财产”,调解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触及的填写阐明调解实质见附件3。

2、将国度*通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征税报告表附列材料(二)》(本期出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余”栏次调解为两栏,辨别为“加计扣除农产物出项税额”以及“其余”,调解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触及的填写阐明调解实质见附件3。

3、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国度*通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征税报告表附列材料(一)》(本期贩卖状况明细)以及《*征税报告表附列材料(二)》(本期出项税额明细)同时废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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