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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教教师,用于非*应税名目的出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营改增后有甚么变革?
复兴:依照《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暂行规则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以及本细则所称非*应税名目,是指供给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停业税的交通输送业、修建业、金融保障业、邮电通讯业、文明提喻业、文娱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畴的劳务)、让渡有形财产、贩卖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因为今朝已经经片面营改增,其实不存留交纳停业税的名目,也就不存留“非*应税名目”,没有了“用于非*应税名目的出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