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推荐整理分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有什么变化?(用于非增值税应交税费),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非增值税应纳税所得,用于非增值税应付账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例子,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叨教教师,用于非*应税名目的出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营改增后有甚么变革?
复兴:依照《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暂行规则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以及本细则所称非*应税名目,是指供给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停业税的交通输送业、修建业、金融保障业、邮电通讯业、文明提喻业、文娱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畴的劳务)、让渡有形财产、贩卖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因为今朝已经经片面营改增,其实不存留交纳停业税的名目,也就不存留“非*应税名目”,没有了“用于非*应税名目的出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说。
标签: 用于非增值税应交税费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52547.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上一篇: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可以按照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下一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