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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纳*浅易征收的货色,可否开具*公用*?
答:《国度*对于*浅易征收策略相关办理成绩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对于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规则,(一)普通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凡依据《*、 国度*对于天下施行*转型*多少成绩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税〔2009〕9号文献等规则,合用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策略的,应开具一般*,不得开具*公用*。【注:依据《国度*对于简并*征收率相关成绩的通告》(国度*通告2014年第36号)文献规则,自2014.07.01日起此条目中“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策略”,修正为“按浅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策略”。】
(二)小范围征税人贩卖本人运用过的牢固财产,应开具一般*,不得由*构造**公用*。
第二条规则,征税人贩卖旧货,应开具一般*,不得自行开具或许由*构造**公用*。
第三条规则,普通征税人贩卖货色合用财税〔2009〕9号文献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三条规则的,可自行开具*公用*。
《*、国度*对于将铁路输送以及邮政业归入停业税改征*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规则,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公用*:
(一)向消耗者团体供给应税效劳;
(二)合用免征*规则的应税效劳。
因而,除上述规则不得开具**的情况外,征税人贩卖简并*征收率的货色,能够开具*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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