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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度*对于印发<跨地域运营汇总征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方法>的通告》(国度*通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则:“如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担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主体消费运营本能,且在外地不交纳*、停业税的产物售后效劳、外部研发、仓储等汇总征税企业外部辅佐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担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担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创造的二级分支机构,创造昔时不当场分担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昔时打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操持登记*注销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期起,不当场分担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征税企业在华夏境外创造的不具备法人资历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担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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