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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而言,接纳“总公司间接管的名目部”形式,名目部间接付款是可行的。
关于*公司而言,即便如许*作,依然违背“票款分歧”准绳。
总分公司、*公司机制的名目,在三流纷歧致状况下,必需契合必然的前提,方能抵扣*出项税:
0一、团体外部各分公司实施一致资本结算,财政上实施集合推销,集合领取轨制,能够抵扣*出项税。
0二、关于*公司机制而言,只需母公司有资本结算中间,或叫资本同享中间(只限于央企),所付的资料款实践仍是由子公司领取的,不过经过总公司的账户停止领取的。固然外表上票款纷歧致,实践上是能够抵扣的。
这类状况下,母公司领取资料款,供给商*给子公司,也能够抵扣*出项税。
标签: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三流不一致情况下,如何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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