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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停止虚伪的征税报告,不缴或许少缴应征税款的,是*。本条停止虚伪的征税报告是手腕,不缴或少缴应征税款是后果。即既有举动,又有后果的,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征税人、扣缴任务人假造虚伪计税根据的规则,夸大的是采纳假造虚伪计税根据的手腕,而没有规则举动的后果,即只要举动,没有后果,合用六十四条。
这两条的区分就在于采纳了相反的手腕,但形成的后果差别。一个是形成了少缴或许不缴应征税款的后果,另外一个没有形成少缴或许不缴应征税款的后果。在实践任务中能够依据有没有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现实来辨别合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
标签: 虚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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