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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风险(股东个人借款用于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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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风险(股东个人借款用于公司怎么处理)

【案例概况】

2015年3月份,*构造稽察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无限义务公司)2014年度的征税状况停止片面反省进程中发明,该企业的其余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东告贷74万元不断挂账,到该年年末还没有出借。经观察核实,该笔其余应收款为股东告贷用于领取后代出国留膏火用。终极,稽察部分认定关于股东的74万元其余应收款,企业应依照“利钱、股息、盈余所得”代扣代缴团体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扣*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

【策略剖析】

*、国度*《对于标准团体投资者团体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则,征税年度内乱团体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团体独资企业、合股企业之外)告贷,在该征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出借,又未用于企业消费运营的,其未出借的告贷可视为企业对团体投资者的盈余分派,按照“利钱、股息、盈余所得”名目计征团体所得税。该企业的股东告贷在征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出借,又未用于企业消费运营,因而该当依照“利钱、股息、盈余所得”的20%税率计征团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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