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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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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征税人供给不动产运营租借营改增后怎样停止预缴?

答:有如下几种预缴税款的计较情况: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征收管理)

(1)征税人出租不动产合用普通计税办法计税的,依照如下公式计较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贩卖额÷(1+11%)×3%

(2)征税人出租不动产合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除团体出租住宅外,依照如下公式计较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贩卖额÷(1+5%)×5%

(3)集体*户出租住宅,依照如下公式计较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贩卖额÷(1+5%)×1.5%

(4)其余团体出租不动产,依照如下公式计较应征税款:

a.出租住宅:应征税款=含税贩卖额÷(1+5%)×1.5%

b.出租非住宅:应征税款=含税贩卖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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