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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次要消费食粮利剑酒,产物贩卖天下各地的*商。同时,当地的一点儿小*商、贸易批发户、旅店、消耗者每一年也会间接到工场购置利剑酒,依据积年的数据,这种贩卖每一年约莫7 000箱(每箱10瓶,每瓶500克)。为了便利消耗者,也为了进步企业的红利程度,该厂在郊区创造了非*核算的门市部,酒厂按同类*价800元/箱与门市部结算。门市部按880元/箱对内销售。食粮利剑酒合用消耗税比率税率20%,定量税率每斤(500克)0.5元。则该批7000箱酒应纳消耗税为:7 000×880×20%+7 000×10×0.5=1 267 000(元)
谋划剖析
将郊区的非*核算门市部改成*核算或设*核算的贩卖公司。因为*核算门市部或*核算的贩卖公司不属于消费关节,不交纳消耗税。该批利剑酒由酒厂交纳的消耗税为:
7 000×800×20%+7 000×10×0.5=1 155 000(元)
节税额:1 267 000-1 155 000=112 000(元)
谋划后果
颠末上述谋划后,酒厂办理层看到了*核算贩卖部分的劣势,第二年,该厂进一步*企业构造构造;酒厂只停止消费,将原贩卖处创造为具备*法人资历的贩卖总公司,担任全厂产物的贩卖。如许,交纳消耗税的主体只要酒厂,进一步低落了消耗税担负。
标签: 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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