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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怎么记账
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与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在筹建期间,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处置在建工程缴纳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让在建项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问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答应的成本和费用.
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非商品房(依法证明)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自然灾害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怎么记账?对于在建工程的损失,大家可以根据在建工程的所属的时期来记账,比如筹建期间和非筹建期间,筹建期间的话可以记入管理费用,非筹建期间的话就记入营业外支出,本文就为大家讲述到此,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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