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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产品与收款尾差怎么处理
如A销售产吕给B开票10003.5,收款时B只付10000.(假设赊销,已交的那3.5元的收入的税也不需退,因到了老虎肚里的东西想要它吐很难)
看作是想尽快收回款尾数我不要了当销售折扣,
A:
借:现金/银行 10000
财务费用-销售折扣 3.5
贷:应收帐款 10003.5
B:
借:应付帐款 10003.5
贷:现金/银行 10000
财务费用-销售折扣 3.5
企业销售流程中的回款
销售人员签合同由对方回款(全款或部分)到公司账上,然后通过会计查收是否有此笔货款到账,会计确认到帐后,告诉销售人员,然后由发货部门开始发货,货到后或验收合格后合同执行完毕(或收取尾款后合同执行完毕).
同时也存在钱货两清的情况,此时销售人员把现金报交会计,确认有货,开始发货.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这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视同销售产品与收款尾差怎么处理的问题大家应该都已经有所了解了吧,上文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做了详细解析,同时还为大家解析了视同销售包括的几种情形,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小编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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