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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外购产品用于赠送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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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一、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1、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赠送客户商品的账务处理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外购产品用于赠送帐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以上可以看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属于视同销售.所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应该视同销售,应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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