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 正文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编辑:rootadmin

推荐整理分享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 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1)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 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怎么预交,上文有三种情况供大家分析,对于财税上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57100.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下一篇链接: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57101.html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图片文字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邮箱:opceo@qq.com

鄂ICP备2023003026号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 电脑维修 湖南楚通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