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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技术转让税收有优惠
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技术转让合同须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的规定: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这里要注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合同的认定部分已经提到到省级以上的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的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定。同时,111号文进一步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备案时间: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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