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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账务处理
答:案例:甲房地产企业集团通过母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经营资金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贷款年利率为8%,约定按年计算并支付利息,母公司按8%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母公司:
1、取得银行贷款
借:银行存款8000
贷:短期借款8000
2、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本金4000
—丙公司—本金4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支付利息给银行
借:财务费用640(8000×8%)
贷:银行存款640
4、收到子公司利息
借:银行存款640
贷:财务费用640
5、收到子公司还款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收款—乙公司—本金4000
—丙公司—本金4000
6、偿还银行
借:短期借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二)子公司乙和丙:
1、收到母公司拨款
借:银行存款4000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4000
2、向母公司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320(4000×8%)
贷:银行存款320
3、子公司偿还母公司拨款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统借统还”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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