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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怎么做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在这一经济业务中,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三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思成理解:
因为整体都已按照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是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的.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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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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