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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三费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做了新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项经费中的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填报?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制度)的职工福利费(权责发生制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合理核定.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表明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限额,则第3列、第4列不填写.
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基数如何确定?税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各位财务在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按规定比例来进行调整,不要私自增减,有任何不确定的地方都可以来咨询答疑老师哦.
标签: 企业所得税三项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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