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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就要作为应纳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了。
收到的与企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怎么做账呢?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是总额法,将收到的补助款记入“递延收益”,然后随着折旧慢慢记入“其他收益”,到这里是不影响“营业外收入”这个科目的,但是如果在适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那要将剩余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是净额法,直接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再固定资产之后的折旧可以少折旧,对利润表金额的影响跟总额法一致。
收到补助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期记入损益: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资产被提前处置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收到补助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购入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分期记入损益: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标签: 节能控制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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