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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可以这样做:
1.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帐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结转固定资产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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