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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包租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宾馆是服务业的一种,其经营与纯粹的从事房屋租赁有着本质的不同。宾馆是将房屋暂时出租出去,同时提供各种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中更多的是属于宾馆提供各项服务而应取得的收入。宾馆 "长包房"收入为"服务业-旅店业"还是"服务业-租赁",进而影响房产税的认定,是"从价" (即按照房产余值为基础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从租"(即按照租赁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税负截然不同。
从经营交易的实质和税收管理的角度,应客观地认识"长包房",根据其经营实质进行税收处理。首先,长包房实质上为一种变相的房屋租赁方式,与其他房屋租赁并无差异,尽管租赁方为宾馆,但根据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实质确定应纳税金,而非交易对象。其次,尽管同在一个宾馆,长包房的目的和宾馆其他客人不一致。长包房的目的是办公、居住、餐饮为一体,办公为主要目的,显然与宾馆的营业范围有差异;其他客人则以居住为目的,接受服务的范围与宾馆的营业范围一致。
实质上长包房的营业目的已与宾馆的营业范围有出入,是在基本业务范围之外开拓的另外一种业务——房屋租赁。再次,长包房的租赁期限和宾馆其他客人不一致。长包房的期限一般很长,而其他客人居住期限较短,租赁期限的长短显然因租赁目的不同引起。最后,尽管未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也不能视其为宾馆居住客人。长包房与办公楼租赁实质并无差异,因此不应因出租方为宾馆而改变其租赁实质。
另外,各地税务机关也有具体规定,纳税人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正确纳税,减少涉税风险。
若一次取得五年租金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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