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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用利息如何处理?
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增值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增值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企业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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