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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款未入账跨年如何处理?
跨年使用不需要专门做会计处理.
跨年使用,涉及以下业务:
一、原入账时做为一年内偿还的,所以归集到短期借款科目,若跨年仍属于一年内, 不需处理.若跨年涉及到继借,根据款项情况,如果需要转回清偿再借入,则按此过程入账,如果不需要款项转移,则不需处理.只需保留继借合同做为备查资料存档就行了.
二、原入账时做为长期借款的,跨年是正常情况,不需处理.
三、利息处理按受益期每月计提,然后按实际情况支付入账就行了.
进项税额未入账,跨年怎么做账务处理?
一般来说,发生跨年度取得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但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3年取得的,如果列支到2014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4年真的发现2013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4年当年费用,但如果 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依据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这两个公告解决了 纳税人跨年度取得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 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的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 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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