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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购房发票的账务处理
正式发票记帐联就是确认你收入的一个依据,要做收入处理.
付款时凭订金收据挂往来.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五年后取得发票时现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收款
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分析
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目前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外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2]31号文件规定,除可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其他情况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对内资企业,国税函〔2003〕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地税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由于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这个会计科目,今后就不存在作为预提费用处理的会计处理方式了.
(二)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
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以下是广州地税的规定,可供参考: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帐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取得购房发票要按实际情况入账,之前是计入费用,之后才是加上记账凭证,上文取得购房发票的账务处理上文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关注的更新!
标签: 拿到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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