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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员工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临时工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如果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企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劳务支出,按规定可以获得税前扣除.
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不征营业税.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对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工资表) 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当临时人员的月工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月收入800元)时,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19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由此可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将临时人员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
举例说明:
某公司聘请企业外甲、乙、丙三名人员为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按照其散发宣传品的数量计算报酬.一个月后,甲、乙、丙3人,分别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采取临时人员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发放.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这三名人员属于企业外人员,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据以入账,并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决定对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公司认为,甲、乙、丙三人属于企业的雇员,临时人员工资表属于合法的原始凭证.
处理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企业与外聘人员之间究竟是否具有"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说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说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确的,不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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