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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税款会计分录(建筑业简易计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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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税款会计分录(建筑业简易计税税率)

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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