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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企业合同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而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综上所述,集团内部企业合同协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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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企业集团内部各所属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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