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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补偿金计入应付工资吗(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公司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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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补偿金计入应付工资吗

首先要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

1. 由社保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由企业出

计提时: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工伤补助金还需要缴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一次性补偿金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员工工伤补偿款怎样入账

1、发生工伤事故,对职工进行赔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公司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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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承担部分--如果有的话)

贷:库存现金

2、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3、《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如果是公司对伤者进行赔偿的话,就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是社保局进行赔偿的话就属于其他应收款,赔偿的费用有很多,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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