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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操作步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开始,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我局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未能自动识别月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原因,需要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手工选择减免性质代码项为其他,手工填写减免税金额对冲,才能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账务处理?
答:对于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计提后在转入当期损益,或是直接不计提,现行政策中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一般来讲,根据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规定,营业税减免的情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营业税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属于价内税,因此在实务中,一般对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注,营改增后已经取消营业税,此处引用该条款只是为了说明价内税的账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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