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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专票不满10万的要交附加吗?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是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规定:
1、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该通知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故包括了一般纳税人企业.
3、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通过上文中我们了解到在月销售额不满10万元的情况下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希望上文内容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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