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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有哪些外购货物抵债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 外购商品抵债” 并没有发生增值额,也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在增值税征收的范围
(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方式有哪些呢?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方式有:
1。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
(2)销售折扣
(3)销售折让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
以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1)单独记账、没有逾期,不征税
(2)逾期(合同约定或以1年为限)则征税
注意:押金为含税收入、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啤酒、黄酒按上述规定处理,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6)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7)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
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8)其他注意
A。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机场建设费。
B。客运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C。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D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有哪些外购货物抵债?整体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以物抵债都是增值税的销售特殊行为,其中对于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在正文中已经详细的进行了介绍。相信大家看完后对此问题应该有了了解。但是外购货物抵债就不属于这类范围。因为他并没有发生增值额也不是视同销售。如果你看完后有啥不懂的,那就来网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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