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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4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将烟丝继续用于本厂的卷烟生产,则这些烟丝就不必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还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晶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限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对总机构来讲,货物生产出来以后,移送到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销售,应当在货物移送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帐务上可不作销售处理.于货物在销售地实现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后,由原所在地再作销售处理.
对分支机构来讲,接受货物后发生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属于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分支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如果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企业的,应按4%的征收率征税,属于工业企业的,应按6%的征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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