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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护肤品销售是否缴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消费税"化妆品"税目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未明确界定,因此,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税的分录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计算增值税时有差别.
分录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转出及支付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上缴增值税如何做好会计处理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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