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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款分情况并入所得缴税?(增值税退税金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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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款分情况并入所得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金,不应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退税款分情况并入所得缴税?(增值税退税金额怎么算)

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延续了上述规定.前面提到的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虽然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由于文件中既没有对该退还的增值税款规定专项用途,也没有具体的资金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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