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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或收据?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要体现“合理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即主要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因此,企业对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报销凭据。
但是,企业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职工福利费时,往往无法取得发票、收据等外部凭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此类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是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属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拘泥于凭据的形式。
另外,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关支出报销凭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是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报销凭据就可以在当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进行纳税调整。
无票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例:我们单位的食堂在菜市场阿姨那买菜,单位在劳务市场找的劳力工帮忙搬运办公家具等等。这些最后付了钱,但却没有取得发票。我知道,对于个人来说,要求他们提供这些发票确实很难。但我们公司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搬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2301xxxxx,支付项目:搬家服务费,金额499元。
不是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本文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或收据的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说明,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能让你有所收获,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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