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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纳税主体是谁?
"股权代持"纳税主体为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股权代持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机关会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股东总认为自己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也未获得任何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要求自己缴纳所得税很"冤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股东为投资收益的实际享有者,股权登记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未改变经济实质,依据实质课税原则,上述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上述"股权代持"中,应确定甲公司(名义股东)为纳税主体,具体的处理为甲公司(名义股东)应按减持限售股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纳税,某余额转付给乙投资公司(实际股东)的,乙投资公司(实际股东)不再缴纳税收,而由甲公司(名义股东)按照1.7亿元计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质押与股权抵押有啥区别?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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