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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及进口货物的金额征税",有形动产用于正常销售时才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货物.本案例中自制机器设备是自用而非销售,不能断定其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是领用外购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耗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进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领用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领用的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三是领用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技术部门领用此项设备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销项税.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3、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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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产自用设备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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