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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押金收取及退还的税务要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取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是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有哪些
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⑵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为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的印制和领购都由税务机关负责,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使用、取得发票.所以纳税人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此事项.
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关申报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业务,就是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体现.
⑷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税款退还,就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而且税务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还可以要求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制作涉税文书.
⑹审查纳税情况.税务代理人要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因为自身的计算失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等等.
⑺建账建制,办理帐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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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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