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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
分期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贵企业的描述,应属于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生时间怎么确认?
分期付款的增值税发票何时开具?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最合规的做法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在实务中,除非付款方有特别要求,很多会计也会在确认收入时全额开具发票并缴税.
一是为了操作上的简便;二是考虑到即便先交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可以忽略不急,且该税额对于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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