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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需要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种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如何做账?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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