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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抵付赔偿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用原材料还是用产成品抵付赔偿款,都涉及存货的价值转移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产成品抵付赔偿款,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企业以鞋子抵付赔偿款应纳增值税=5×17%=0.85(万元);如果企业以原材料抵付赔偿款,则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产品质量、延期支付货款等问题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应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无论是以原材料还是以产品抵付赔偿款,均应计销售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这里可能产生疑问的是,企业支付的赔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因产品质量问题支付的赔偿款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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