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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怎么开票?
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什么意思?
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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