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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权补偿款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会计处理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科目。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属于企业为服从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
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了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相同的精神。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承包的7亩耕地,实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这是农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以这类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要被认定无效。 但是,依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权则可以抵押。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但要符合三个条件: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具备这三个条件,设定的抵押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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