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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减免税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营改增”前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以前免营业税,现改免增值税;其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流转税如何做会计分录?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又该如何处理?
一、“营改增”前免营业税
(一)会计处理
营业税不作账务处理,收入需确认。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所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属于此类。
(二)税务处理
财税[1999]273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增值税
(一)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免征税额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购进时,进项不得抵扣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属于此类。(二)税务处理
财税[2011]111号附件3过渡优惠政策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一(四)中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一)流转税的扣除与缴纳?
免征的营业税,体现在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税前扣除。
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直接优惠
技术转让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在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作计提时,先自动调减处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填其主表第7行的“减免所得税额”与2010年1季度才增添的附表第10项“其他减免所得税额”,就能得到直接减免,如申报表不填则会有先征后退之审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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