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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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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计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试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年月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月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年月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3%减按2%计征*,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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