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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雇员吗?
看是按月发放工资的*人员还是不定时发工资,按月发应该选择雇员,如果不按月发放,偶尔发生的*人员有时流动性很大,属于非雇员,选其他.
*人员个税、社保的处理是怎样?
*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和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要求也没有明令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没有确认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和各地方的规定中,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数都存在规定不明确,内容不完善,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有关劳动法规来看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
下面我们看一下相关的一些规定,在《劳动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没有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就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针对这种情况,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中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这个文件当中还有更具体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张表格一般签完之后就交给单位了,在单位保管,由单位提供这个证据.)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职工如果能够拿到这些资料,在我们和企业之间产生劳动*时也能证明我们跟公司之间是有劳动关系的.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每个月发工资、职工每天来签到,有这样的签到记录、考勤记录等,或者说他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即便我们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我们和他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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